近日,日本擬將核廢水倒入海洋的新聞刷屏,引起許多人對輻射的恐慌。輻射具有致畸性、致癌性甚至是致死性,因此人們“談輻色變”不無道理。
我國的輻射環境監測始于 20 世紀 50 年代核工業建立初期,主要由核設施營運者自行監測, 監測范圍局限于核設施周圍地區。截至2018年底,我國境內共運行有 1410個環境電離輻射監測點位,對全國 46 個國家重點監管核與輻射設施開展了監督性監測。但直到今天,我們使用的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仍是2001年頒布的版本。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核能與核技術應用的飛速發展, 人民群眾對輻射環境質量越來越關注和重視,原標準已不能滿足或適應新的情況。為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輻射環境質量監測、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等工作,生態環境部批準《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
公告顯示,《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將于2021年5月1日起實施。且,自該標準實施之日起,《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61-2001)廢止,《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 12379-1990)在相應的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該標準規定了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輻射源環境監測的主要技術要求,包括現場監測、樣品采集、樣品預處理和管理、監測分析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表示、質量保證和報告編寫等方面的內容,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輻射源環境監測。另外,其他部門開展的輻射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相較于2001年版本的《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新版《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修訂的內如主要如下:
——對《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 12379—1990)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合并入本標準;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按照國內外最新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標準、導則和其他最新技術成果,對各類核與輻射設施監測方案、質量保證和數據處理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根據近 20 年我國輻射環境監測實踐的經驗總結,對原標準的操作規范類條款進行了重新修編;
——增加了海洋、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的輻射環境監測內容;
——細化了樣品采集和管理、監測方法的確定,增加了樣品量、探測下限等實用性指標,增加了質控樣品的偏差控制指標;增加了 2 個附錄,刪除了 1 個附錄;
——修改了監測分析方法的有關內容表述。
輻射產生的傷害是不可逆的,不斷加強環境輻射監測水平,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