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發電行業企業碳排放數據管理,實現“雙碳”目標,生態環境部近期開展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修訂工作,并于12月2日發布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1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
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核算邊界和機組定義、強化了碳排放數據質量控制和過程管理、完善了核算細節提升可操作性,確保公平統一、更新了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增加了技術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要求。
《指南》規定了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邊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核算要求、購入 電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計算、生產數據核算要求、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數據質量管理要求、定期報告要求和信息公開要求等。
《指南》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含自備電廠)使用燃煤、燃油、 燃氣等化石燃料及摻燒化石燃料的純凝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等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其他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也可參照本指南。
《指南》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數據質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關要求,分別規定了編制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實施數據質 量管理、定期編制排放報告和提交公開信息要求。
目前,《指南》在生態環境部網站上進行公式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2日。